判断自己是否满足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看看自己能不能在北京办退休。
1.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①男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
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累计缴费年限满足规定: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 15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3.外埠户籍人员: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在京缴费累计满10年,方可在京办理退休手续。
注:是否符合退休条件最终以行政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办理“享受待遇职工账户信息采集”。
把用于领退休金的银行账号告诉社保。
网上申报办理、社保中心登记科、分中心、街镇社保所。
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预审”。
行政部门帮您看看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看看您是否到达办理退休的年龄,并确认您参加工作时间、职工身份等信息。
各区人力社保局行政事务管理科。
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社保经办机构给您出个表,一目了然地看看您历年的实际缴费情况,便于行政部门进行下一步的退休核准工作。
社保中心登记科、分中心、街镇社保所。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2.若出表前,发现系统中信息与行政事务管理科审完档案后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信息不符,另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及《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先办理信息变更。
3.若出表前,发现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账户进行分段,即“账户拆分”,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步:退休核准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及基本医疗视同年限认定”。
行政部门核准您是否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否符合退休医疗待遇享受条件、每月应该发多少养老金、从什么时候开始发养老金等。
各区人力社保局行政事务管理科。
办理“五险在职转退休减少以及医疗退休增加”业务。
退休审批通过了,要办理停缴社保的手续。而且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及缴费与在职人员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同时把医疗参保人员的身份由在职变为退休。
社保中心登记科、分中心、街镇社保所。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4.《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在职转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办理“养老退休增加”业务。
办理养老金支付手续。
社保中心支付科、分中心、街镇社保所。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外商投资企业不提交);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北京市__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一式三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注: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办理完养老金支付手续后,户口为本区的,单位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送交至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退休人员户口为非本区的:单位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送交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社保中心支付部。
七步办退休,完整流程见下图
上述步骤,账号采集可以提前五个月开始办理,档案审核可以提前半年办理,退休预审可以提前一个月办理,剩余步骤最好不晚于退休人员生日当月办完,这样退休人员手续办结的次月15日起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啦。
温馨提示
不符合在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延期缴费
外埠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最后一家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延长缴费手续。有档案的本市城镇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本市农村人员、无档案的本市城镇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次月开始按规定缴费至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转外省
在北京缴费不满10年的,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应将所有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在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本市户籍人员,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以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转入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4.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算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之后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办理转移权利及终止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