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中关村、丰台、方庄、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管理部: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度执法考核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执法工作,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单位:
1.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企业;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包括经批准降比、缓缴企业。
三、检查内容
1.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
四、任务分工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度执法检查考核指标,通过分析各管理部执法案件办理情况,结合各管理部归集单位数和归集人数,决定对326家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检查26家单位),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管理部 | 东城 | 西城 | 朝阳 | 海淀 | 中关村 | 方庄 | 丰台 | 石景山 | 昌平 |
检查单位数(个) | 21 | 21 | 25 | 21 | 21 | 21 | 18 | 17 | 15 |
管理部 | 顺义 | 通州 | 大兴 | 房山 | 延庆 | 密云 | 平谷 | 怀柔 | 门头沟 |
检查单位数(个) | 15 | 15 | 15 | 15 | 12 | 12 | 12 | 12 | 12 |
五、组织实施
(一)恰当确定被查单位。执法检查前,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处按照单位所在区分别向对应区的管理部提供已缴社保但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同时也向国管分中心提供类似的单位。分中心、管理部从接收到的单位中随机抽取部分单位,从已经在分中心、管理部开户的单位中随机抽取部分单位,对被抽中的两部分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二)组织精干力量开展工作。管理中心开展本次执法检查,是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2017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点>及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17〕25号)的重要举措,是拓展归集覆盖面的有力抓手,分中心、管理部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组织精干执法人员参与检查,确保完成检查任务。
(三)检查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检查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检查开始前首先亮明执法证件并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其次明确告知检查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检查基本程序,然后开始检查。检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规定的调查取证程序进行。检查中被检查单位辩解或者申辩的,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并做好记录。检查中遇到问题,随时与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处联系解决。
(四)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检查中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检查,对单位提出的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问题及政策咨询,要详尽解释、耐心回答,依法解答、以理服人。检查中获得的单位人员信息、职工工资收入及账务信息一律入卷,不得擅自外泄。要扎实落实管理中心廉政风险防范规定,杜绝一切不廉洁行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