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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涉及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1-11

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201671日至20176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20169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890元。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北京市20169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323元。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691日(含)起,新受理的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三、自201691日起,新开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各管理部在930日前通知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已开户单位于20161031日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基数调整的职工进行差额补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不再补缴或退款。

 


    请各单位及各管理部严格审核,确保时限,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